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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 本公司開立發票給甲公司但因甲公司不支付也停業了退回發票,但營業稅也申報了, 這樣的 話稅金的部份有什麼辦法可以收回。

Q:我司承攬學校之太陽能工程施作,並以學校為起造人,請問帳務及稅務上該如何處理? 學校那邊有需要辦理扣繳或407申報之類的嗎?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買入後一直供自住使用之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0年,今年出售若有獲利,可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中,自住房地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免稅額的規定嗎?該局說明,這位民眾出售之房地,因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之前且持有期間逾10年,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應計算屬出售「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於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之自住房地,屬於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享有400萬元免稅額之租稅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6年內以1次為限。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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