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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公司於2022/11/30完成交貨, 但因雙方就交貨品項瑕疵及保固事項討論確定後於2022/12/5簽署付款及維保同意書, 請問發票開立日期可否開立於12/6?

 

建議根據自己想要投入的產業、所需資金多寡與是否有開立發票需求等因素來考慮要申請哪一種登記會比較恰當,試著問問自己下面這些問題,思考公司未來的規劃。
1. 之後有沒有可能會擴大經營?
2. 有沒有與大型企業合作的計畫?
3. 有沒有上下游供應商訂貨與交貨的行為?
4. 是否規畫讓公司上市上櫃?
如果多數的回答為肯定,就建議您申請公司登記;若多數回答為否定,申請商業登記即可囉!
欲了解工商登記內容,可參考「新創圓夢網→創業補給站→設立公司很簡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目前該局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於所轄分局及稽徵所各配置1名納保官,便利民眾得即時尋求適切之服務。  該局說明,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權利保護協助包括(一)納稅者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於調查程序或復查階段因稅捐稽徵所生之爭議,得申請納保官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或其他涉及行政權益維護之情形,致損害其權利,得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三)提起行政救濟時,得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相關書狀、法令、案例資料、資料搜尋方法及相關程序事項等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納保官於提供上開協助之際,亦秉持服務精神,致力於該納稅者權利之保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轉包工程業務,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部分轉包工程數量與其所提示帳簿憑證不符,無法勾稽收入與成本,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認為其承作工程多為轉包,該局以部分轉包工程數量不符而全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顯然與事實不符,欲提起行政救濟,然不明相關程序事項,遂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納保官除詳細說明提起行政救濟相關程序及提供案例參考外,並請原查單位向甲公司當場說明案件補稅緣由及法律依據,另本於提供納稅者權利保護服務精神,對於甲公司相關證明文件可能強化方向提出建議。嗣甲公司依納保官建議方向,再行補具相關證明資料,經審查認足以勾稽成本費用後,更正原補徵稅額。  該局強調,納保官將本於納保法宗旨持續提供納稅者相關權利協助與服務,納稅者可以書面或言詞等方式申請協助,另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亦公告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及善加利用,又為使民眾更瞭解納保法相關措施與內容,該局未來亦將持續進行宣導,希望民眾得便利運用相關納保資源並獲更適切的納保服務!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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